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信托业协会养老信托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养老信托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国信托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养老信托专业委员会是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在协会党委领导下依照《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养老信托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推动建立健全养老信托制度体系,促进养老信托高质量发展,引导信托业积极响应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
第四条 养老信托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合作共赢。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养老信托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结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监管部门导向,推动行业养老信托高质量发展;
(二)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完善养老信托相关的信托财产转移、信托登记、信托税收等方面相关规定,夯实养老信托发展制度保障;
(三)对涉及养老信托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疑难问题组织专题研讨,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四)对影响行业养老信托发展权益、合法利益的事宜,代表行业同有关部门协商建议;
(五)组织开展养老信托领域的业务和学术交流,择机定期发布养老信托领域相关业务数据;
(六)代表协会参与国内外对口组织的养老信托有关业务和学术活动;
(七)完成协会秘书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养老信托专业委员会决策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养老信托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组成。
全体会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选举养老信托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二)审定除养老信托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外的委员名单;
(三)审定、修订养老信托专业委员会内部规章制度;
(四)审定养老信托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等;
(五)起草、修订有关养老信托的行业制度与规则等;
(六)审定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养老信托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会员维权与服务部。
养老信托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养老信托专业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
(二)协助落实养老信托专业委员会决定事项;
(三)保障养老信托专业委员会日常运行;
(四)完成养老信托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养老信托专业委员会委员自协会会员单位代表、业内外专家学者中产生,原则上不超过15人。委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素质、良好职业道德,关心支持养老信托专业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养老信托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
养老信托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主任、副主任由养老信托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任职,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主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主任、副主任者,养老信托专业委员会可提请推荐新的人选,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任职。全体会议换届与协会理事会同期进行。
养老信托专业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开展养老信托专业委员会各项重要工作;
(三)履行全体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代为履职。
第九条 养老信托专业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协会统一管理,纳入协会财务预算,不单独设立账户。经费主要用于养老信托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养老信托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经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形式包括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现场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如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会并行使表决权;通讯会议视同所有委员参加。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位委员一票。现场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通讯会议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与现场会议适用同样生效原则。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单位均可向养老信托专业委员会提交议题,办公室可预先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再交全体会议审议。
对重大议题,办公室可预先组织部分委员或相关专家对议题涉及的内容进行专题调研或召开专题会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养老信托专业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