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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公约
经营性信托业行业公约
2009-12-31 浏览量:

为加强经营性信托业(以下简称“信托业”)行业自律,规范信托业运作,树立信托业的良好形象,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保证行业有序竞争,实现行业发展目标,中国信托业协会特制定本公约,供全体会员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第一条 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
  第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章。
  第三条 严格遵守信托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严格自律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
  第五条 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积极配合、通力合作,保证信托业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 以规范的运作、专业的管理、稳健的经营,树立信托业的良好形象,维护公众对信托业的信心。
  第七条 依法规范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八条 关注公众对信托业行为的评议并接受其监督。
  第九条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条 致力于信托业的宣传及投资者教育,共同培育信托市场。
  第十一条 倡导会员间以多种形式进行经验交流,团结协作,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第十二条 维护行业声誉,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经营资金信托或者其他业务的名义吸收存款;
  (二)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三)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四)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五)恶意竞争,贬损同业。
  (六)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七)利用受托人身份协助他人违反或变相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