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信托业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章程》《中国信托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律专业委员会是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在协会党委领导下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自律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建立健全信托行业自律工作机制,维护信托行业公平有序市场环境,推进信托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培育信托行业良好从业规范与受托文化,促进信托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自律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依法合规、立足大局、自我管理、公平公正。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自律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并贯彻落实信托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组织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建立信息披露机制;
(二)组织制定行业相关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执行;
(三)建立健全信托业诚信制度,推进信托业受托文化建设;
(四)组织制定信托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对信托业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五)组织开展相关研讨和交流,提高信托行业合规意识与风险防控能力;
(六)受理社会公众投诉,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七)对于违反信托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规章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提请协会会员大会决定后实施自律性处罚;
(八)完成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自律专业委员会决策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自律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组成。
全体会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选举自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二)审定除自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外的委员名单;
(三)审定、修订自律专业委员会内部规章制度;
(四)审定自律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等;
(五)审定、修订有关行业制度与规则等;
(六)审定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自律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与监管协调部。
自律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自律专业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自律专业委员会决定事项;
(三)保障自律专业委员会日常运行;
(四)完成自律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自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协会会员单位代表、业内外专家学者中产生,原则上不超过13人。委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信托行业,关心支持自律专业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自律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
自律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主任、副主任由自律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任职,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主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主任、副主任者,自律专业委员会可提请推荐新的人选,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任职。全体会议换届与协会理事会同期进行。自律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自律委员会各项重要工作;
(三)向协会理事会和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协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代为履职。
第九条 自律专业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协会统一管理,纳入协会财务预算,不单独设立账户。经费主要用于自律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自律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经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形式包括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现场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如委员不能到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通讯会议视同所有委员参加。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现场会议决议可以采取书面方式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通讯会议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全体会议表决须经参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单位均可向自律专业委员会提交议题,办公室可预先委托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再交全体会议审议。
对重大议题,办公室可预先组织部分委员或相关专家对议题涉及的内容进行专题调研或召开专题会议后提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自律专业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