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物喜,不以己悲;处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是进亦忧,退亦忧。然则何时而乐耶?其必曰‘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乎。噫!微斯人,吾谁与归?……”。这是范仲淹于宋仁宗庆历四年将近60 岁时,因锐意改革推行新政,受到“朋党之论”的诽谤,第三次遭贬官放逐时所做《岳阳楼记》的点睛之笔。其所传达出的高尚道德和入世情怀为后代万世所景仰和传颂。范公勤奋、正直、为国为民的精神、“先忧后乐”的品格,已熔铸成为整个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成为一座不朽的丰碑,树立在海内外炎黄子孙的心目中。
范仲淹,谥文正(这是古代封建王朝作为大臣死后所能得到的最高荣誉称号。曾国藩即谥文正),不仅留下了传世的诗词文章,而且积极推动政治改革和社会进步(庆历新政),并在北宋抵御西夏入侵的军事斗争中取得了辉煌的战果。只要有以上其中一项成绩就足以在史书中留下精彩一页,何况同时兼具,所以他是中国古代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军事家和文学家,赢得“ 千古名臣”之誉,作为“ 为天下事奋不顾身”的文人表率而扬名青史。
通过史料记载我们发现,在中国的慈善史上,范仲淹也是一位标志性的人物。宋史记载其“ 好施予,置义庄里中,以赡族人”。范氏义庄是范仲淹于皇祐二年(公元一○五○年),第三次被贬后出资在其原籍苏州吴县购买、捐助良田千亩设立的。义庄田地的地租用于赡养同宗族的贫穷成员。他给义庄订立章程,规范族人的生活。他去世之后,他的二儿子宰相范纯仁、三儿子尚书右丞范纯礼又续增规条,使义庄维持下去。宋金战争中范氏义庄遭到了一些破坏,南宋时范之柔对义庄又加以整顿,恢复了原有规模。后世范氏子孙也对义庄屡有捐助,如明末范允临捐助田地100 亩,清前期大同知府范瑶捐助田地1000 亩。范氏义庄是中国慈善史上的典范,它是最早的家族义庄,更重要的是它是我国史料记载的第一个非宗教性民间慈善组织。它还创造了一个奇迹,虽然朝代更迭,历经战乱,但一直到清朝宣统年间义庄依然有田5300 亩,且运作良好,共持续了八百多年。
范仲淹本人出身贫寒,父亲早逝,2 岁时随改嫁的母亲至朱姓人家,读书时每日只能以粥果腹(划粥割齑);步入仕途以后,他依然生活简朴。贫寒的出身使范仲淹对平民比较关注,他的改革方略也包含着“ 厚农桑”、“ 减徭役”等降低社会底层贫穷程度的措施。范氏义庄是范仲淹及其后人以自身力量体恤族人,以家族纽带解决一部分人的社会福利问题的尝试。“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古代儒士的人生理想,家国天下,从“我”做起,治国以齐家为基础,范氏建立义庄就是一块试图解决社会问题的“试验田”,不仅是对家族的保护,也是以服务社会、减轻国家负担为目的的。因此,义庄也受到了政府的欢迎、支持和保护。
从更宏观的社会背景来考察,范氏义庄的产生根源于宋代经济、社会的重大变化,在大的时代背景下慈善组织成为一种社会需求。从隋唐开始,门阀士族制度式微崩毁,“上车不落则著作,体中如何则大夫”式的“ 官二代”贵族世袭制不再法定沿续,庶族地主阶层走上历史前台,随着科举制度的全面施行,社会阶层的上下流动在普及和加快, “ 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不再是遥不可及的梦想而很可能通过自身刻苦积极的读书学习成为现实。
在宋以前,社会阶层分野明确且固定, “贫”、“贱”并称, “贱”必然“贫”,贫穷更多的是与个人的社会身份地位相关,穷人并不构成一个具体的、对国家经济有影响的社会群体。此时的中国慈善机构与西方类似,也是同宗教联系在一起,是以佛教种善可得福报的“福田思想”为基础,不以解决因贫穷而造成的社会问题为出发点。大致从北宋开始,社会摆脱了门第大族的支配和庶民专业的贵贱之分,贵贱与贫富脱离开来。在科举制与政权的紧密结合下,掌握了社会舆论导向和伦理道德制高点的知识分子居于社会上层位置(所谓“士、农、工、商”,四民分业),他们不认为贫穷涉及道德问题。而在这个阶段,经济有了空前发展,社会积累了相当的财富,随之带来经济思想层面的变化,贫民作为一个阶层首次被政府所“发现”。在贫穷清楚地有别于卑贱的时候,贫民问题对北宋政府来说成为一个行政问题。自11 世纪开始,宋政府开始尝试制定一些长期济贫的政策。由家族或政府创立的非宗教的慈善组织开始出现。这些慈善组织与以往的宗教慈善组织有很大不同,着眼于解决实际的社会问题。所以,像范氏义庄这样的新生事物,抛开巩固宗族的目的之外,同时也是对政府济贫政策的支持。
根据文献资料我们看到,范氏义庄以大量田地为财产基础建立,田地由范氏子孙有能力者捐助,所有权移交给义庄,也就是不再归任何特定人所有。这样,义庄有财产基础。在财产管理方面,义庄以田租为财政来源,为了公正,不许族人租种义庄的田地。义庄也不买族人自有的田地。义庄具备了财团法人的基本特征。
义庄确定有明确的工作目标。义庄保证族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不是无限制的提供支援,防止族人在应得的经济权益之外侵占义庄的财产。义庄给族人提供的救济有7个方面:领口粮、领衣料、领婚姻费、领丧葬费、领科举费、借住义庄房屋、借贷。但这些救济都是有限的,粮食、衣料、各种费用的领取是定时定额的;借住房屋如果需要修理的,确实无力修缮,义庄才给予资助;借贷不能是经常行为,到时也必须归还。义庄还对受益人即族人有一些监督措施,对于违法义庄规矩的人,有不同的处罚措施,比如罚款、取消获得救济资格、送官等。
范氏义庄有着比较严密的运作机制和严密的内部规范管理的措施。义庄设有管理人,负责经营管理。管理人有权处理义庄事务,不受他人干扰。但是,管理人以工作好坏决定领取报酬的数额。在领取报酬前,要有族人证明他工作有效。族人有权告发管理人的不公正行为,由公众作判断。由此可见,义庄有一个独立的决策机制和与之相配合的监督机制。
义庄的举办还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及监督。在义庄建立之初,范纯仁为了防止有破坏义庄的行为发生,向宋英宗报告义庄设立的情况,在政府立案,请求政府对损害义庄利益的人按国法判处。宋英宗批准了这个请求,下令由苏州地方官对义庄进行备案,给予保护。后代范之柔对义庄进行整顿,范允临、范瑶向义庄捐助田地也都是政府批准的。
从设立目的看,义庄的受益者是范氏族人,八百多年来,只要是居住在本乡的本族人都可以从义庄受益。义庄的救济面虽然受家族的限制,但是受益者的数量还是比较广的,古代的家族范畴也远远大于现代社会的小型家庭。所以,义庄是慈善性的,即使这种慈善的范围比较有限。由于中国古代公民社会体系极为不发达甚或不存在,基本上是以家庭、宗族、族群为基本生产生活单位,所以我们应该可以理解和认同这一“公益信托”的实施范围。
以慈善为特定目的,建立在独立财产基础上,以财产运作来支持慈善,还有“ 监察人制度”,范氏义庄的这些特点表明它可以被看做一个初具雏形的公益信托基金。实际上, “ 义庄”制度与明清时期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 茔地”、“ 祭
田”、“学田”制度一样,都起到了维系家族和宗族内部血缘纽带、提供经济收益和生存保障,缓解族人生计压力的作用。在法理上可归入“宣言信托”之属,并取得了非常完满的效果和历史性的成就!
按照这样的思路顺延下来,那么可以认为,中国早在近1000年前就出现了公益信托,并且这个信托基金延续不断800 年的历史是古今中外任何一个基金都无法比拟的。从中国悠久绵长的历史文化中挖掘探究本土信托的基因和血脉传承,对于当代信托机理在中国的实践,对于我们应如何做好今天的信托事业,都可以起到坚定信念、鼓舞斗志、增强信心的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