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美国曼维尔公司案
曼维尔公司(Manville Corporation)成立于1858 年,19 世纪末20 世纪初,公司成为世界领先的石棉公司,多年入选“道琼斯30 种工业股票指数”。
石棉是不导热的纤维,被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场所。然而,一个有长期历史根源的严重问题正在滋长。1898 年,曼维尔公司的创立者Henry Ward Johns 死于粉尘肺结核,现在叫做“石棉肺”。后世的研究证明如果不加防护,石棉对其长期接触者的伤害是永久性的和不可逆转的。从1920—50 年代,由于吸入石棉纤维而患病或死亡的雇员及其家属对曼维尔公司的诉讼开始出现并越来越多。
曼维尔公司面对雇员的侵权诉讼从一开始就采取了推诿、隐瞒、压制等一系列的卑劣作法。一开始公司辩护说,其雇员受雇用便应承担风险,他们知道或应该知道石棉的危害,因此是雇员自身疏忽造成的不良后果。公司并且胜诉。1930-40 年代发起的对石棉工人吸入石棉纤维的早期研究成果也被曼维尔公司和其他石棉制造商动用强大的媒体公关能力打入冷宫,并持续地封锁关于石棉的不利信息,并压制与此有关的科学研究,以图控制不利信息的传播。(“让石棉尽量少地得公众的注意对我们的利益最有好处,这一点我非常同意”; “不要告诉工人们他们的处境,以便不让他们感到烦恼或缩短他们在公司的工作寿命”———这是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和首席医生说的话)。1953 年,公司高层否决了在石棉上贴上危险警告标签的建议。
但随着时光流逝,至1950 年代,将石棉与诸多病症联系在一起的无可辩驳的学术论文更多地出现在正规医学杂志上,公司受到的压力日增。形势开始越来越有利于雇员一方,一些受害者开始胜诉。1977 年,一名原告方律师无意中发现了1933 年公司的一份会议记录,证明公司在那时就知道了石棉的危害,而不是公司所宣称的1964年。随后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高额损害赔偿判罚,诉讼数量激增,公司陷入了重重危机。1960 年代之前,制造商的责任只限于疏忽行为,指控方要想胜诉必须证明制造商有疏忽或不负责任的行为。60 年代起,法律向严格责任的概念发展,即使制造商不是故意疏忽,也可能被判对损害负有责任。严格责任的法规显著地改变了曼维尔公司所处的法律环境。法律环境的变化引发了赔偿责任费用迅速增长的高潮。
虽然曼维尔公司经营是赢利的,但1982 年8 月26 日公司却申请破产。当时公司正面临着16500 起有关石棉的伤害诉讼,已处理的赔偿金平均为4 万美元。新诉讼案还以每个月500 起的速度出现。预测表明,到2000 年为止,赔偿金总额将达到20 亿美元(这是公司净值的两倍)。同年早些时候共处理了5 起诉讼,平均的损害罚金是61.6 万美元。损害罚金是除对受害者赔偿金以外的附加罚款,目的是惩罚一个企业蓄意的不法行为。
1988 年11 月28 日,曼维尔公司依靠《1978 年破产改革法》的规定重新崛起。在重组期间,曼维尔公司放弃了最赢利的石棉生产。重组计划包括处理赔偿金的两项信托基金。25 亿美元被用于建立个人伤害处理信托基金,对现在或未来的石棉受害者进行健康赔偿。此基金是用曼维尔公司80%的普通股筹集的,这使公司的股东成为最大的损失者。公司还被要求从1992 年到2015 年每年将7500 万美元及20%的经营利润投入该基金。2.4 亿美元现金及保险收益被用于建立财产损害处理信托基金,用来赔偿使用石棉材料的建筑物业主。两个基金都是由一个独立的受托机构管理。除此之外,
曼维尔公司同意付给债权人7 亿美元,并为那些原则上无资格获赔偿的石棉受害者建立一个500 万美元的慈善基金。
案例二: 德国康特甘案
1950 年代末,德国一家著名制药公司推出镇静药康特甘(Contergan),由于它同时能缓解早孕反应,在妊娠期获得普遍的应用。1961 年,一位儿科医生发现,康特甘的严重副作用是导致新生儿四肢畸形,这一发现获得了医学界的普遍证实。据估计,康特甘在德国的受害者共有5000 多人,至今还活着的有2700 人,这一事件成为德国历史上最具灾难性的医药丑闻。尽管康特甘与残障儿在医学上的因果关系得以确认,受害儿童的医疗索赔依然成为战后德国民事索赔中异常艰难的著名案例。1968 年,德国亚琛市检察院对康特甘致残案提起公诉,被告人为该公司主要成员,起诉罪名为:
故意伤人、过失伤人罪及过失杀人罪,共有312 位受害者参与了诉讼。经过283 次开庭,该案审理最终中止,理由为“被告罪责轻微,公众关注少”。
1970 年4 月,受害人律师与该制药公司达成和解,放弃了数以10 亿马克计的赔偿诉求,制药公司承诺拿出1 亿马克建立“残障儿童救助基金会”。次年,联邦议会通过相关立法确认该基金会为公法机构,隶属于联邦妇女与青少年部,专门救助康特甘致残的儿童。除去制药公司的1 亿马克,联邦政府也拨款1 亿马克,注入该基金会。截至08 年10 月,这一基金会获得来自该制药公司、联邦政府和社会捐款总计约3.5亿欧元。
案例三: 中国三鹿奶粉案
发生在对于中国及其人民来说极其不平凡、五味杂陈,悲喜交加的2008年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中,一种鲜为人知的化工原料三聚氰胺,损害了29 万多名宝宝的健康,摧垮了一个经过50 年打拼树立起来的品牌, 导致了公众对相关食品行业的疑虑,其发生演进、发酵爆发、善后终结之全过程,必将作为中国市场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努力进程中食品卫生领域的标志性事件而载入史册。关于三鹿公司之前世今生、毒奶粉事件爆发的前因后果与过程结局,已为大家所熟知,不再赘述。在此仅就问题最终解决方案和赔偿(信托)基金设立的思路和途径进行介绍。
事件最终解决方案的出台经历了诸多舆论上的铺垫与准备。相关有识之士通过媒体建言献策,颇有见地。他们的观点和意见大体是由于通过诉讼所获一次性赔偿数额难以精确计算、且对于长期治疗而言杯水车薪、以及诉讼存在技术、细节、举证上的诸多困难,所以诉讼并不一定是最好的解决手段。
他们呼吁,面对司法的现实困难, “以合约替代诉讼”,借鉴国外经验,成立专门基金救助受害者, (同时可以)避免大规模诉讼带来的社会成本和动荡,或许会是化解危机的最佳途径。
年末,三鹿(及其它奶业公司)问题奶粉事件最终解决方案出台,根据媒体报道其细节大体如下:
1、在对近30 万名确诊患儿给予9.02 亿元一次性现金赔偿后(由三鹿集团从银行借款付给行业协会),婴幼儿奶粉事件22 家责任企业共同出资建立医疗赔偿基金。
2、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保监会负责建立该医疗赔偿基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保监会做好基金报销和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需及时将全国患儿信息和赔偿金发放信息提供给中国人寿。
3、基金将于09 年1 月开始运作,将根据卫生部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医学鉴定证明,向因食用“问题奶粉”而患上五类相关疾病的患儿,支付相关的医疗或手术费用,直至患儿年满18 周岁。
4、该基金总额为2 亿元,由中国人寿受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委托进行管理和运作。中国人寿已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医疗赔偿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并由其北京分公司代表总部负责医疗赔偿基金的费用报销和领用等工作。
5、中国人寿对医疗赔偿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将采取类似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基金管理模式,由中国人寿作为受托方,受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委托,受托经办相关具体补偿费用报销和领取等业务。
据报道,至2009 年年中,大部分结石患儿已经接受了由该基金偿付、中国乳协具体执行的一次性赔偿金。根据赔偿方案,患儿的情况分成死亡、重症及接受一般治疗三种。死亡患儿赔偿金为20 万元,重症患儿赔偿3 万元,接受一般治疗的患儿赔偿2000 元。
…………
了解了以上三个案例的情形,我们可以得到以下若干结论:
一、这三个著名事件,都可以作为法学、经济学、管理学、企业伦理学等学科关于企业侵权伤害问题的典型案例从各自不同角度进行解读和剖析,得到各自的判断和结论。在此我们以企业道德和社会责任研究范畴中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工具来进行本部分的阐述。
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是指可能对组织的决策和活动施加影响或可能受组织的决策和活动影响的所有个人、群体与组织。可分为直接利益相关者和间接利益相关者。
有侵害行为的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有:
所有者:也即股东,他们在事件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也负有不能推卸的责任。例如可能不被最广大公众所注意的是,三鹿公司并不是一个纯粹的国有企业,在“国退民进”的浪潮中,它已变身为一家拥有“现代企业制度”外衣,进行了股份制改造的集团公司,其股东中,国有股份占57%,此外有外资股东———新西兰恒天然公司,还有管理层持股,即MBO,后来被判刑入狱的公司董事长等个人均持有股份。政府:与企业存在税收与工商监管方面的关系,中国的政企关系较之成熟市场则更为复杂,难以一言蔽之。
员工:无论中外,如果企业破产,对普通员工来讲都是悲剧。由于社会保障体制和再就业体系方面的缺陷与不健全,巨大的沉没成本更是中国政府不可承受之重。
银行:与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使之与企业深深地纽结在一起。
供应商:例如向三鹿公司供应生产原料的奶农、奶站等,与员工一样,涉及到数十万(可能更多)劳动力及其背后更多人数家属的生计问题。据报道三聚氰胺的添加主要在奶站这一环节,主要是无良商人为了送检达标而为。另一方面,我们认为三鹿奶粉的低端消费定位,主要供应农村和城市低收入人群的低价策略、奶粉行业激烈的市场竞争与事件的产生也有一定的关系。这方面有待更深一步的探究。
媒体关系:新闻媒体在这些事件中的形象与作为亦耐人寻味。例如在三鹿事件中,事后披露,有毒奶粉市场行销多年,已有很多反映与疑问,但企业有专门处理“公共关系”的人员与部门,力量很强大地“ 摆脱”了很多回合的可能的“ 危机”,亦令人无话可说,无言可对。当然,最后事件的曝光也算展示还是有媒体具有应有的功能与良心。世界还未绝对令人绝望。
消费者:在此三个案例中消费者可与受害者一体论述。在曼维尔公司案中,受害者包括公司雇员和使用石棉材料的建筑物业主。在康特甘案中,受害者是新生婴儿及其家庭,在三鹿案中,受害者是结石宝宝及其家庭。他们罹患石棉肺、先天畸形、肾结石之痛苦,重者送命;而在市场调节机制和法制健全尚未达到理想状态的社会环境中,受害的消费者是最可怜最无助最无奈的。更可怕的是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的消费者。
从社会公众、社会舆论、广大消费者的角度和思路来讲,产品有问题,药物副作用巨大,奶粉里有毒物,理所当然应该立即停产、召回、销毁,因为人命关天。但无论中外,无数的事实和案例却都给出了终极的、令人沮丧的回答:在“ 经济理性人”的假设和前提下,企业方面———所有者和经营层(在“三鹿”此两者基本实现了二合一,亦即所谓“ 内部人控制”)很难做出与社会公众的判断一致的决定,而是继续隐瞒、继续销售,希望能在“正常”的状态下“悄悄地”解决问题。因为一旦施行“召回”,公布真相,第二天企业就会遭受毁灭性的打击:退货、逼债、处罚、破产、追究刑责会接踵而来。这就是“理性”和“经济人假设”的力量,令人无奈、无言而默默强大地存在着。
二、经过30年改革开放的洗礼,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过程中,在追求现代化、融入全球一体化,跟从时代潮流的努力步伐中,中国人已经逐步学会、接受和开始以有效率的、各方多赢的思维,以明智理性的方式方法,以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眼光、以市场化的手段和工具,来解决发生的经济难题和社会问题。
例如像处理问题奶粉这样的社会性事件,以前的一贯作法很可能是由政府出面,兜底包办(这也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掌握大部分社会资源,并对一切问题负责的思想的体现);或者走司法途径,通过诉讼判决责任企业赔偿,虽然这是个“ 政治正确”的“合法、合理”的办法,但却显得有些直线思维,呆板僵硬,而且效果也可能不好,企业即使变卖资财倾“家”荡产,各种手段用尽,也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筹集到巨额现金用于赔偿,反而很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工人失业,产生巨大的沉没成本,引发社会震荡,是双输的局面。
相反,我们欣喜地看到,在现实中从舆论呼吁到实际操作,解决方案采纳了“ 信托基金”的方式,以“ 契约”的而非“ 行政”的, “ (准)市场”的而非“ 计划”的,灵活的而非僵硬的,多赢的而非双输的办法,初步解决了问题,基本走上了正确的道路。
作为信托理论和实务工作者,我们必须坚持并且大力弘扬这样的观念: “ 基金”就是“信托”,基金业务就是信托业务,基金业就是信托业。或者说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是以信托法律关系为理论基础的,故曰“ 信托基金”。“基金”与“ 信托”的这一关系,曾经被无意识地遮蔽,甚或(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有意识的被掩盖掉了。但事实就是事实, “基金”就是“信托”。
也就是说所谓“基金”具有“信托”这一法律名词所表达的一切特质和表征。我们再简述一下它的特征、功用和优势: (1)通过设立信托基金可以快速、大量、多渠道地聚集资金或其他社会资源(财富),集中力量办成一件事情。(2)办成一件事,意即基金是用于某个特定目的,信托基金财产具有独立性,完全服从服务于信托目的,实现了风险(破产)隔离,专款专用,信托关系一旦成立,基金财产不受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债权人的追索。(3)信托基金可以根据希冀达到的目的进行灵活安排。可以破除各方面的限制和藩蓠,实现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永久存续。这一点在公
益、慈善信托基金中尤其具有重大的意义。
当然,从此后的媒体报道来看,对信托赔偿基金的办法与操作,社会各方的反应各异,争议也非常巨大,政府介入、操作程度依然很深(我们认为在中国现在的国情之下实际上也只能如此);受害者受偿金额太少,后续治疗得不到保障,司法救济缺失;企业经过复杂的财务运作,使普通债权清偿率为零,从而使不愿接受基金赔偿的患儿家庭再受伤害等问题,也一直是媒体文章关注的焦点。但不论如何,信托赔偿基金的设立与运作,仍可视作中国社会在艰难中前行迈出的一步。
三、总而言之,通过比对分析这三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西方欧美国家在经过市场经济体系长期发育过程后,仍然不能禁绝企业性质严重恶劣的侵害丑恶行为的发生。这个关乎人性(企业作为法人甚至会强化这种性格)的难题长远复杂,甚至会永远无解。但西方社会、法律和经济运作经过长期的探索磨合、博弈妥协,已能总结出一套惩戒和补救相互结合,相对而言较为老练、理性、成熟和“ 科学”、环环相扣的系列解决方案(例如请注意在曼维尔公司三项信托赔偿基金中对于雇员、不同消费者赔偿的区别对待)。而在笔者的印象里,应对象“ 三鹿事件”这样大范围波及、具有广泛影响的公共卫生群体性社会事件,其最终解决方案采取了成立“ 信托赔偿基金”的方式,这在中国还是第一次。这是令人欣喜的,是中国30 年来社会巨大发展进步的表现,是广泛的、广义上的信托理论、实务工作者(包括律师)多年艰辛努力,弘扬信托精神、传播信托理论、普及信托知识的成果,说明我们的社会已经在逐步接受信托,信托观念正在日益全方位、多层次地、逐渐深刻地影响者社会经济生活。信托已经成为政府、企业、居民、NGO 等工作、生活、思维中的组成部分,成为人们解决社会、经济、金融难题的利器。这是我们所乐于看到的,也是本文写作的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