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持 人:《金融时报》记者 胡萍
访谈嘉宾: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金融专委会主任 卜祥瑞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李宪明
《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以下简称“新分类”)已实施近一年,在业内人士看来,新分类确立了信托行业在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其中,资产管理和资产服务信托都是信托的本源业务,关乎行业未来发展。近年来,信托业针对新分类中的风险处置也有一些实践,信托公司发展此类业务有哪些优势,怎么干以及需要注意哪些问题?《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两位业内专家。
《金融时报》记者:您认为落实信托新分类,发展风险处置服务信托有何重要意义?
卜祥瑞:作为资产服务类信托项下的一个细分业务,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在业内已取得了一些成绩,建信信托已完成10余单业务,粤财信托也积极研究房地产企业纾困具体问题,为特定客户提供有关保理业务的信托服务。这些典型案例向业界展示了风险处置服务信托所具有的风险隔离等特点和优势。新分类促使信托业务逻辑上从找资产匹配客户转变为找客户匹配服务,从简单找资产能力逐步转变为综合性、系统性的服务能力。资产服务类信托已成为信托行业独特的存在和专属业务,集中体现了信托制度的特有优势,也为信托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服务社会民生、满足居民理财需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金融时报》记者:您认为信托参与不良资产处置有何优势?
李宪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剥离资产阻断风险。信托制度的基本功能就是破产隔离,因此,也成为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具箱中的一个重要工具。风险隔离能够起到信用增级的作用。新的投资者有信心为风险资产注入资金,完成项目资产的后续建设工作,使资产增值,收回投资。
从法律结构的层面看,信托制度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信托财产、信托目的和信托受益人的制度设计。其中,信托财产是整个法律结构的基础,设立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主要体现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法律地位,《信托法》安排了一系列配套机制。包括信托财产的权利分离制度、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受托人制度和受益人制度。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对于资金类财产,以受托人名义开立账号,不动产类资产要登记在受托人名下。这就涉及到信托财产的移转、过户。为保护交易秩序,区别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在委托人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移转到受托人名下时,有一些财产需要进行信托登记,贴上信托的标签,例如,权属登记有对抗效力的财产和登记生效的财产。由于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为保障受托人能够尽职履责,《信托法》规定了受托人的一系列义务和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分别管理、亲自管理义务等。
《金融时报》记者:当前,信托公司参与风险处置的模式有哪些?
李宪明:从受托人接受委托的信托活动目的方面区分,有两种参与模式,一是资产管理信托,二是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属于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通过非公开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进行不良资产投资,批量买断金融业风险资产包。侧重点是,为信托产品投资者提供投资和管理金融服务。资产服务信托以财富的传承、托管、破产隔离和风险处置等专业信托服务为目的,侧重点是根据委托人需求为其量身定制信托服务。有两类产品可以用于不良资产处置领域。一是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以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设立特定目的载体,提供基础资产受托服务。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服务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提供基础资产受托服务。二是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业务,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信托向债权人偿债为目的,提高风险处置效率。
《金融时报》记者:如何处理好房地产服务信托中涉及的相关法律关系问题?
卜祥瑞:根据本人在担任仲裁员期间审理过的信托业纠纷案件来看,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尤其是房地产纾困服务信托,目前仍然是一项新生事物,在相关信托服务中还必须厘清相关法律关系,注意把控业务风险,需要厘清五个问题。其一,设立相关信托效力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是否可以得到依法确认。其二,信托产品与信托公司的责任需要厘清。《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独立性具有充分法律保障,《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给予司法效力保障,明确“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其三,处理好受托人与管理人包括临时管理人责任边界问题与合作问题。其四,房地产服务信托应与金融机构债委会有机结合,要发挥好金融机构债委会功能与作用,落实好《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金融机构债委会性质更适合与当前信托业合作,可以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集体研究增加融资、稳定融资、减少融资、重组等措施,确保债权金融机构形成合力,稳妥化解风险。其五,债委会议事规则、企业市场化债务重整协议可以采用仲裁方式确认债权人、债务人的权利,使得企业债务重组得以高效、经济、专业、独立、保密且一次性解决。而且仲裁确认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在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可以有效排除不当干扰,仲裁确认债务重组协议也值得尝试。可以说,某些特定企业债务重组如果引入服务信托、引入仲裁机制,企业债务危机的化解完全可以探索出一条新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