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视情况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二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无法再使用。所以,如果债权人想要撤销被执行人的信托,需要承担着严格的举证责任,须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该信托设立损害了其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