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培育中国特色信托文化,引导信托公司回归受托人定位,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服务社会治理需要,助力建设金融强国和中国式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国信托业协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信托文化,是指信托公司以中国特色金融文化为核心,以信托关系为基础,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切实履行受托人职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而形成的良好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成为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信托公司。
第四条 信托文化建设应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切实做到:诚实守信,不逾越底线;以义取利,不唯利是图;稳健审慎,不急功近利;守正创新,不脱实向虚;依法合规,不胡作非为。
第五条 协会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对信托文化建设工作实行自律管理,加强信托文化建设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形成合力。
第二章 信托文化内容
第六条 诚信。信托公司应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忠实义务,以义取利。要秉承契约精神,严格履行信托合同的约定;要完整、准确宣传产品、服务和公司经营状况;要进行有效管理,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处理信托事务。不得做出违反信托目的、违背受托人管理职责的行为,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受益人利益之上,不得利用信托财产谋取不当利益。
第七条 审慎。信托公司应在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和公司经营中,履行谨慎义务。要有科学的公司战略和良好的公司治理,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要建立科学的风险控制体系,保障业务决策的合理性与安全性;要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证交易的公允性和透明性;要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与风险释放周期和监管长期导向挂钩。不得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不能重激励、轻约束,不能急躁冒进。
第八条 专业。信托公司应以专业的人才队伍、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体现良好的受托管理能力。要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和技能;要提供丰富的信托产品和服务,切实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要强化金融科技赋能,持续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不能固化知识体系和人才队伍结构,不能以落后的理念指导现行业务,避免过度依赖第三方处理信托事务。
第九条 勤勉。信托公司应秉承工匠精神,恪尽职守,有效管理,勤勉尽责地处理信托事务。要通过提供高质量服务获取相应的报酬,靠创造价值来获取利润;从业人员要积极主动,埋头实干,以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履行职责;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基于专业判断独立履职,主动作为、勇于担当。不得有“赚短钱、赚快钱”的投机思维,不得有“不敢为、不想为”的懈怠心态,不得有“逃避、躺赢、侥幸”的消极思想。
第十条 合规。信托公司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坚守依法合规经营的生命线。要建立完备的内部管理机制,强化风险隔离,明确各类业务边界;要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遵循适当性管理原则;要加强信息披露体系建设,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托项目的相关信息;要严格追责问责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不碰法律底线,不越监管红线,不把积弊当惯例,不将规避当法宝。
第十一条 服务。信托公司应始终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承担社会使命。要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增值性强、附加值高的金融服务;要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满足财富保值增值、传承、慈善等需求的信托服务;要发挥信托的社会功能,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脱实向虚,不与宏观调控政策背道而驰,不盲目追求短期利润。
第三章 信托文化建设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坚持和加强党建引领,把信托文化建设纳入党建工作整体安排,培育良好的政治品格和文化品格,持续激发信托文化内生动力。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对本机构信托文化建设承担主体责任,成立由公司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牵头部门、实施部门、配合部门及相应责任人员。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以信托文化引领公司战略,将信托文化融入发展战略、业务战略、人才战略之中,确保公司战略规划符合信托文化建设导向,推动信托业务回归本源。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应加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托文化教育和培训,确保董监高人员熟悉信托文化本质要求,以身作则,体现受托人定位的“高层基调”。
信托公司应严格执行董事遴选机制,提高董事会履职能力,促进董事充分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尽到看管责任,及时纠正信托公司偏离本源和受托人定位等问题。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明确高级管理层履职要求,提升高级管理人员信托专业素养,切实加强内部制衡约束,严防内部人控制和侵害受益人合法利益的情形发生。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以尽职履责为重点的内控合规体系和风险管理机制,审慎开展信托业务,确保从事的信托业务与自身能力相匹配。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在开展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审计工作中,确认是否将信托文化建设贯穿其中。信托公司应评估各项内部规章制度、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及内控机制是否符合受托人定位,查找存在的缺陷并及时完善,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和流程符合信托文化要求。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将信托文化贯穿于信托业务的各个方面:
(一)资产服务信托。信托公司应充分运用信托制度优势,依据委托人个性化需求,坚持受托行为的独立性、公正性、持续性,服务不同社会需求,探索解决社会治理难题。
(二)资产管理信托。信托公司应充分发挥资产配置专业优势,依据市场情况,开发多样化的资产管理产品,适配委托人风险收益偏好特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财产管理需求。
(三)公益慈善信托。信托公司应在信托制度框架下,根据委托人的公益活动意愿,丰富业务模式,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社会财富第三次分配。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应将信托文化贯穿于信托业务的各个环节:
(一)在方案设计环节,信托公司应确保信托目的的合法性、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和合法性,根据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约定全面开展尽职调查,强化项目审核评审,提前做好风险识别、评估和管控安排。
(二)在产品推介环节,信托公司应坚持适当性原则,向委托人提供规范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
(三)在运营管理环节,信托公司应妥善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与收支情况。
(四)在信托财产出现风险时,信托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约定积极采取资产保全等有效措施,主动处置风险,尽最大努力保护受益人利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在信托终止时,信托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清算,分配信托财产,及时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将适当的信托产品和服务通过适当的渠道提供给适当的消费者,做到信托产品和服务与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将清廉文化中以清为美、以廉为荣的价值取向融入信托文化建设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日常监督,严防腐败行为造成的金融风险,打造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员工队伍,助力形成健康向上、廉洁诚信的思想文化。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加强员工精神引领和文化引导,强化员工信托文化教育培训和考核力度,教育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各项业务、各个工作环节中体现良好的信托职业操守和受托人意识。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通过考核和薪酬管理引导、规范员工行为,通过薪酬递延发放等方式,建立与履职尽责、风险承担情况相匹配的稳健薪酬机制,纠正过分追求短期回报、忽视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不当行为。
第二十五条 信托公司应避免“内卷式”恶性竞争,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把更多精力投入到产品研发、服务优化和品牌塑造中,全面提升综合竞争力。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践行新发展理念,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信托文化导向,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助力乡村振兴,支持公益慈善,关爱员工成长,树立良好行业形象。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应按照本指引开展信托文化建设工作,原则上于每年一季度向协会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规划方案,协会定期进行信托文化建设工作评价。
第二十八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优秀案例征集,宣传信托文化建设优秀成果,发挥典型示范效应,展示行业正面形象。
第二十九条 协会可依据有关规定对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情况加强自律监督管理,督促信托公司切实执行本指引。
第三十条 对于信托公司违反本指引的行为,协会可依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在给予自律惩戒的同时,协会有权将有关处理情况抄报监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经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由协会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