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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专业委员会
中国信托业协会养老信托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1-05-06 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养老信托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养老信托专委会)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协会《章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养老信托专委会是协会下设的分支机构,在协会党委领导下依照《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养老信托专委会的宗旨是推动建立健全养老信托制度体系,引导信托业积极响应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做好信托业“养老金融”大文章,促进养老信托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养老信托专委会的印章由协会实施统一保管,财务、账户由协会统一管理,纳入协会财务预算。

第五条 养老信托专委会的工作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合作共赢。

 第二章  构成与职责

第六条 养老信托专委会的委员来自协会会员单位代表,原则上不超过9人。养老信托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另设专职秘书(由主任委员单位委派)1人;可聘请顾问(不超过3人)。养老信托专委会决策机构为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组成;办公室设在主任委员单位,在专职秘书带领下,负责日常事务。协会秘书处会员维权与服务部为养老信托专委会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七条 养老信托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工作小组,承担专项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可以是委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养老信托专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结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监管部门导向,推动行业养老信托高质量发展;

(二)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完善养老信托相关的信托财产转移、信托登记、信托税收等方面相关规定,夯实养老信托发展制度保障;

(三)对涉及养老信托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疑难问题组织专题研讨,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四)对影响行业养老信托发展权益、合法利益的事宜,代表行业同有关部门协商建议;

(五)会同自律专委会出台养老信托领域的自律规则、业务规范,并提出修订建议等;

(六)组织开展养老信托领域的业务和学术交流,择机定期发布养老信托领域相关业务数据;

(七)代表协会参与国内外对口组织的养老信托有关业务和学术活动;

(八)完成监管部门、协会秘书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养老信托专委会全体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变更名单;

(二)审议专委会除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外的委员变更名单;

(三)审议专委会聘请或解聘的顾问名单;

(四)审议专委会的专题报告、研究成果、意见建议、政策诉求、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等;

(五)修改本工作规则;

(六)其他应由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养老信托专委会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与主持全体会议及活动;

(二)代表专委会签署有关文件;

(三)主持制定并推动实施专委会工作计划;

(四)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报告专委会工作情况;

(五)其他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或协会办公会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为履职。

第十一条 养老信托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二)完成专委会交办的任务;

(三)其他应当由副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养老信托专委会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专委会会议及活动;

(二)完成专委会交办的任务;

(三)其他应当由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养老信托专委会顾问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参与专委会会议及活动;

(二)就专委会相关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三)其他应当由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 养老信托专委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制定并推动实施专委会工作计划;

(二)筹备专委会会议或活动,根据会议或活动情况形成决议、纪要、宣传稿件等;

(三)协助推动落实专委会决定事项;

(四)撰写专委会工作动态、年度工作报告等文件;

(五)对委员参加会议、出席活动、发表意见、提交议案、反映诉求等履职情况进行登记;

(六)其他应当由办公室履行的职责。

第十五条 养老信托专委会支持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专委会传导监管部门部署要求、协会重点工作等情况,协助专委会制定工作计划;

(二)依托专委会熟悉行业、贴近市场、专业性强的优势,及时向有关部门等反映行业意见诉求;

(三)负责专委会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自律公约、行业标准,以及对行业发展有影响的会议活动、研究报告、政策建议等)在协会的立项、审批、备案、发布等内外部治理程序,必要时邀请专委会代表列席协会有关会议;

(四)负责专委会的设立、变更、终止、换届等组织工作;

(五)负责专委会文件资料的用印、归档、保管等工作;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养老信托专委会的委员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所在单位或本人在养老信托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代表性;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参与协会工作,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专委会的活动;

(三)原则上应担任所在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当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养老信托专委会聘请的顾问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从业经验、专业水平在养老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三)热心参与协会工作,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专委会的活动;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养老信托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专职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第一时间函告协会并委派新任履职人员,情形严重的,协会将按照《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采取提醒、谈话、劝退等措施:

(一)违法违规,受到重大处罚处分的;

(二)被相关部门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的;

(三)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不再适合担任专委会委员职务的;

(四)任期内三次无合理理由不参加专委会活动,或两年内没有实质参与专委会具体工作的;

(五)主动申请退出专委会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委会职务的情形。

养老信托专委会顾问有前述第(一)(二)(四)(五)情形的,应当解聘。

第十九条 出席养老信托专委会会议或活动的委员、顾问、专职秘书及其他工作人员,对会议所审议的事项、讨论的内容等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以养老信托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含所在单位)等名义对外发布宣传信息时,应遵守宣传纪律、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并在发布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将拟发布主题、内容、时间、对象、形式等报协会新闻发布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养老信托专委会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养老信托专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协会秘书处支持部门建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养老信托专委会工作小组自行召开会议的,应当分别在会前、会后将会议议案、会议情况等,告知专委会办公室和协会秘书处支持部门。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形式包括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现场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如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到会,经主任委员同意后,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会并行使表决权;通讯会议视同所有委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位委员一票。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 全体会议对与养老信托专委会委员或其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进行表决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处罚处分”,包括如下情形:

(一)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二)被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

(三)被监管部门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四)被监管部门作出50万元以上罚款或被监管部门派出机构作出30万元以上罚款;

(五)协会认为对专委会履职造成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养老信托专委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本规则自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