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 邮箱登录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English
您的位置: 首页> 专业委员会 > 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
研发专业委员会
中国信托业协会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1-09-27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信托业协会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章程》《中国信托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是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在协会党委领导下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以促进全行业更高效、更稳健的科技赋能和创新发展为宗旨,致力于深入开展金融科技学术理论和应用实践研究;重点加强信托行业内部、信托行业与科技产业、信托行业与学术界的交流协作;有效促进行业整体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积极开展创新成果转化与推广;切实提升金融科技创新投产效率;有序推动国家信创战略行业落地与自主可控能力提升;着力防范技术创新风险;积极履行金融科技行业自律;全力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协同促进信托行业金融科技生态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开拓创新、专业务实、安全可控、合作共赢。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1)推动行业加强金融科技研究与战略部署;

(2)助力全面提升行业金融科技安全应用水平;

(3)组织制定行业金融科技相关标准和规范并推动实施落地;

(4)开展行业金融科技领域相关数据统计和宣传;

(5)规范行业金融科技行业行为,防范金融科技业务风险;

(6)代表行业向有关部门建言献策;

(7)完成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决策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组成。

全体会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选举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二)审定除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外的委员名单;

(三)审定、修订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内部规章制度;

(四)审定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等;

(五)审定、修订有关行业制度与规则等;

(六)审定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协会综合部和主任委员单位联合设立,负责日常事务。

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决定事项;

(三)保障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日常运行;

(四)完成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委员自协会会员单位代表、业内外专家学者中产生,原则上不超过15人。委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信托行业,关心支持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

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主任、副主任由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任职,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主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主任、副主任者,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可协商推荐新的人选,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任职。全体会议换届与协会理事会同期进行。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各项重要工作;

(三)向协会理事会和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协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代为履职。

第九条 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协会统一管理,纳入协会财务预算,不单独设立账户。经费主要用于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经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形式包括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现场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如委员不能到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通讯会议视同所有委员参加。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现场会议决议可以采取书面方式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通讯会议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全体会议表决须经参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单位均可向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提交议题,办公室可预先委托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再交全体会议审议。

对重大议题,办公室可预先组织部分委员或相关专家对议题涉及的内容进行专题调研或召开专题会议后提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