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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专业委员会
中国信托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1-04-21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信托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研发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工作质量,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章程》《中国信托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业研发专业委员会是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在协会党委领导下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行业研发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建立健全信托业研究合作机制,联合行业研究资源,共享行业研究成果,把握行业发展动态,研判行业发展趋势,为中国信托业规范经营和改革发展服务。

第四条 行业研发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协商、合作、共享。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行业研发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信托理论及实务,并结合国家五年规划及财政、税收及金融等宏观经济政策,对我国信托业发展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二)联合协会会员及智库研究力量,组织、协调中国信托业行业发展研究,跟踪信托业热点问题,开展信托业调研活动,发布行业发展报告;

(三)对信托公司制度建设、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以及业务创新等课题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对策和建议;

(四)确定行业研究课题选题,组织课题招标,审定课题牵头单位及主要委员,组织评议、审定研究课题提纲及成果等具体工作;

(五)对事关行业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疑难问题组织专题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

(六)向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七)组织开展信托领域业务和学术交流,参加国内外对口组织的有关业务和学术活动;

(八)汇聚金融领域优秀专家,培养和激励优秀人才成长;

(九)完成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最高权力机构。行业研发专业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行业研发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组成。

全体会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选举行业研发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二)审定除行业研发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外的委员名单;

(三)审定、修订行业研发专业委员会内部规章制度;

(四)审定行业研发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

(五)审定、修订有关行业制度与规则等;

(六)审定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全体会议每届任期五年,换届与协会理事会同期进行。

第七条 日常办事机构。行业研发专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媒体与研究部。

行业研发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行业研发专业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行业研发专业委员会决定事项;

(三)保障行业研发专业委员会日常运行;

(四)负责财务预算编制、决算报告和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预决算执行工作;

(五)完成行业研发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委员。行业研发专业委员会委员自协会会员单位代表、业内外专家学者中产生,原则上不超过13人。委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素质,关心支持行业研发专业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行业研发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

行业研发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主任、副主任由行业研发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任职,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主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对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主任、副主任者,行业研发专业委员会可提请推荐新的人选,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任职。

第九条 经费管理。行业研发专业委员会财务由协会统一管理,不单独设立账户。经费主要用于行业研发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类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行业研发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经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形式包括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现场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通讯会议视同所有委员参加。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位委员一票。现场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通讯会议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与现场会议适用同样生效原则。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单位均可向行业研发专业委员会提交议题,办公室可预先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再交全体会议审议。

对重大议题,办公室可预先组织部分委员或相关专家对议题涉及的内容进行专题调研或召开专题会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行业研发专业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