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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公约
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指引
(2023年6月29日 经中国信托业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3-07-06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托行业自律管理,全面评价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引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提高信托业整体实力,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章程》,汇集行业智慧与共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信托公司行业评级,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法人机构。

第三条 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是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的,对信托公司从行业角度作出的综合评价。信托公司行业评级工作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四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在确保行业评级办法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前提下,结合行业发展情况,适时对本指引进行调整。 

第二章 评级原则

第五条 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按照定量、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开展,评价信托公司党建与公司治理能力、经营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市场影响力以及可持续高质量发展能力。

第六条 通过开展信托公司行业评级工作,引导信托公司提升党建、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强化资本实力,增强风险防范、化解和抵御能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塑造和弘扬信托文化,加快实现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评级内容

第七条 评级内容包括信托公司党建·信托文化·社会责任、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服务与发展能力四个方面。

第八条 党建·信托文化·社会责任主要评价信托公司在党建引领下,在提升自身治理水平、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和谐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实现、服务实体经济、弘扬信托文化等公共事务领域履行的责任,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加强与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夯实可持续发展的文化基础。

第九条 资本实力主要评价信托公司净资本充足程度及其与业务风险的匹配程度,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及其股东切实履行资本保障责任,合理控制业务规模,优化业务结构,增强资本对经营风险的抵御能力。 

第十条 风险管理能力主要评价信托公司对信托业务、固有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风险防范、化解和抵补能力,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树立“卖者尽责”的经营理念,通过降低风险率和不良率、提高风险化解率和拨备覆盖率,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及时抵补风险损失。

第十一条 服务与发展能力主要评价信托公司作为专业受托机构对资产的管理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旨在引导信托公司聚焦信托主业,提供专业化、差异化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优化收入和成本结构,加强信息科技建设,不断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加快实现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行业评级结果根据各项评价内容的量化指标得分情况综合确定,总分值为100分,评级结果划分为A、B、C三级(A:85[含]-100分,B:70[含]-85分,C:70分以下)。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协会负责行业评级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行业评级的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期为上一会计年度,即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涉及的财务数据、业务数据以上一年度监管数据、信托公司公开年报及经审计的报表等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行业评级工作包括信托公司自评、协会初评、审议及复议、评级结果发布等环节。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原则上应于每年5月底完成上一年度的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及工作底稿报告协会。信托公司自评是信托公司根据评级办法自我评价的过程,自评结果对评级结果不产生影响。

第十七条 协会根据信托公司年报、审计报告等材料开展初评工作。初评结果经审议确定后向信托公司反馈。若信托公司对评级结果存在异议,应当在收到评级结果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协会应当认真复议,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及理由反馈信托公司。

第十八条 协会应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行业评级工作。

第十九条 评级工作结束后,协会应当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结果反馈等文件和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数据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如存在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协会根据自律规则,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因监管政策或行业发展变化,需要对评价指标基础值、目标值以及取值范围进行调整,协会会员大会授权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审议,无需会员大会表决。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由协会负责制定、发布和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信托公司行业评级体系.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