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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公约
中国信托业协会自律监督检查办法
(2023年6月29日 经中国信托业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3-07-06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业自律监督检查行为,健全自律约束机制,发挥自律组织作用,促进信托业回归本源,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信托公司会员(以下简称“会员”)进行自律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律监督检查,是指协会根据《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管理的需要,对会员遵守协会发布的行业自律规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业自律管理活动。

第四条 自律监督检查可以采用非现场监督、现场检查或两者结合的形式。

非现场监督,是指根据会员报送的信息资料,协会对会员遵守行业自律规则的情况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并提出非现场监督意见的行业自律管理活动。

现场检查,是指根据检查方案,协会组成检查工作组(以下简称“检查组”)进驻会员单位,查阅、复制文件资料、查看业务设施等,对会员遵守行业自律规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现场检查意见的行业自律管理活动。

第五条 协会负责自律工作部门组织自律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

协会成立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检查组由协会工作人员组成,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外部相关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检查。原则上,会员单位人员不作为外聘专业人员。外聘专业人员参与协会现场检查工作,需要签署保密承诺书,受本办法约束,并应当遵守协会对相关工作的安排。

第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向任何与监督检查工作无关的人员泄露,不得用作与监督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其他用途。

第七条 协会开展自律监督检查工作,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审慎高效的原则,以有利于规范行业合规、稳健发展为根本宗旨。

第八条 协会开展自律监督检查工作,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 自律监督检查围绕协会自律规则开展,检查事项原则上避免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开展的监管检查相重复。

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将自律监督检查情况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条  非现场监督得分计入当年度行业评级结果。非现场监督的得分按照10%的比例折算为当年度行业评级的得分。

第二章 非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 非现场监督以书面审查为主要形式。原则上,协会对每家会员每年开展1次非现场监督。非现场监督时,各会员应当根据协会的具体要求报送《信托公司自律非现场监督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协会有权要求会员补充提供资料。协会对资料有疑问时,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询问等方式进行核实和确认。

第十三条 协会应当对非现场监督收集到的资料以及工作底稿进行妥善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协会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的程序和方法等事项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协会根据非现场监督情况及会员报送的资料制作非现场监督报告。非现场监督报告包括被监督对象非现场监督得分情况、对有关问题的处理建议等。

不涉及自律处理措施或拟对被监督对象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处理措施的,非现场监督报告由协会审议;拟对被检查对象采取《章程》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的,非现场监督报告由协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审议,由会员大会最终审议。

第十六条 非现场监督结束后,协会将最终审议通过后的非现场监督报告向会员送达。

第三章 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 协会进行自律现场检查,应当制定自律现场检查立项方案,原则上协会应当于5年内对所有会员开展1次自律现场检查,自律现场检查内容涵盖最近5个会计年度的自律规则执行情况,重点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情况。

第十八条 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原则上应当于进入检查现场30日前,向被检查对象送达《自律现场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内容、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等事项。依据第十四条开展的现场检查以及协会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下,检查组送达《自律现场检查通知书》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进入检查现场时应当出具《自律现场检查通知书》,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现场检查的目的、内容、方式以及被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听取被检查对象的情况介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方法:

(一)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二)查阅有关制度、文件、凭证等被检查对象的资料;

(三)检查有关业务、财务、人事等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和电子设备;

(四)对有关谈话、询问进行记录,对获取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复制;

(五)其他协会认为必要的检查方法。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复制、记录、调阅文件、资料或数据的,应当制作《调阅资料清单》,并应当对调阅资料妥善保管,严格保密,由专人负责资料的借调、管理和退还。

检查组向相关人员询问有关情况的,应当制作询问记录,由被询问人员核对无误后进行签字或盖章;被询问人员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并记录在案。

检查组对有关资料进行留证的,应当编制目录并注明资料来源,由被检查对象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检查对象单位公章。协会对留证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被检查对象应当根据检查组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检查工作:

(一)指定专人做好与检查组的联络协调;

(二)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三)妥善安排有关人员接受检查组的询问,如实回答有关问题;

(四)及时提供检查组所需各项资料、系统信息和有关电子设备;

(五)其他必要的配合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如实、准确、完整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拟提出相关处理建议的,应当同被检查对象进行预沟通。被检查对象可以向检查组提出异议并补充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制作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包括被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发现的问题、对被检查对象遵守自律规则情况的评价、对有关问题的处理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不涉及自律处理措施或拟对被检查对象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处理措施的,现场检查报告由协会审议;拟对被检查对象采取内部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处理措施的,现场检查报告由协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审议,由会员大会最终审议。

第二十七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协会根据最终审议通过后的现场检查报告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并向会员送达。

 第四章 监督检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对会员在遵守和执行自律规则中的优秀经验和做法,协会可以在行业内给予通报宣传推广。

第二十九条 会员存在违反自律规则情形的,协会可以视情况对其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内部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措施。

协会根据监督检查的情况和非现场监督的得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原则上,非现场监督的得分分别对应如下处理措施:

(一)得分在60分及以上不满100分的,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约谈、警告或责令改正处理等处理措施;

(二)得分59分至30分,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处理;

(三)得分29分至1分,给予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处理;

(四)得分为0分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处理。

第三十条 会员违反自律规则有关规定,协会认为需要整改的,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自律监督检查结束后,协会可以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发布自律监督检查公告,向业内通报存在的普遍问题,向会员下发风险提示和改进建议,督促各会员加强合规建设,严格遵守行业各项自律规则。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会员对其向协会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最终责任,不得出现提供虚假资料或陈述、重大遗漏或故意隐瞒等情况。

协会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会员出现前述情形且影响非现场监督得分结果的,一经发现,协会有权基于以年度计算的情形出现次数,将该会员后续相应次数年度非现场监督得分直接按照0分代入行业评级。

第三十三条 会员不配合监督检查,导致协会自律监督检查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协会可以视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坚持职业操守,公正廉洁,严格遵守检查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接受会员无偿提供的礼物、生活照料及其他与监督检查工作无关的便利设施,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检查纪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协会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及《评价表》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协会可以根据自律管理的需要,对《评价表》进行修订完善,每次修改所涉分值未超过总分值10%的,由会员大会授权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审议批准,无需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协会负责解释。